原告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湘市X镇X村。
被告胡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湘市X镇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某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