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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与姚某甲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陶某。

被执行人:姚某甲。

法定代理人:姚某乙。

本院在执行陶某与姚某甲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某乙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4126.5元(含诉讼费175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姚某乙已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闫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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