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某。
被执行人:姚某甲。
法定代理人:姚某乙。
本院在执行陶某与姚某甲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某乙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4126.5元(含诉讼费175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姚某乙已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闫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