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甘泉县X镇X村X组X号。
被告田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城固县X区贺兰县X区X街X号X单元X室。
被告刘某,男,汉族,40多岁,,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田某、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鸿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