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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赵某与陈某乙赡养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X镇X村。

申请执行人赵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X镇X村。

被执行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X镇X村。

申请人陈某甲、赵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乙赡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某甲、赵某要求被执行人陈某乙给付他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的生活费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乙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900元。申请人已领取。该款已兑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贾和平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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