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终南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轻工机械厂。
本院在执行陕西终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周至县轻工机械厂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陕西终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周至县轻工机械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西安市周至县轻工机械厂欠陕西终南实业有限公司344.8某元,西安市周至县轻工机械厂以该厂所拥有的6810.6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现存的附着物折抵部分执行款;二、西安市周至县轻工机械厂以在该厂拥有的土地上建设的西安市周至县轻工机械厂职工公寓楼全部房产折抵所欠剩余款项;三、再无其他争执。且双方已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某第(4)项、第86条、8某、《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西安市周至县轻工机械厂享有使用权的位于周至县X镇的国有土地6810.6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归陕西终南实业有限公司享有。
二、位于上述土地上的西安市周至县轻工机械厂职工公寓楼归陕西终南实业有限公司所有。
三、周至县公证处作出的(2009)周证经字第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哲
代理审判员赵军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