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闫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1日14时许,臧某某行至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中段时,被告人闫某尾随其后,将臧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摩托罗拉E6直板手机盗走。经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05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手机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臧某某陈述、证人郭某某和牛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闫某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2010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红宇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郭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