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谷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现住(略)。
被告郴州市x公司,地址:郴州市x。
法定代表人陈XX。
原告谷某与被告郴州市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某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5元。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袁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