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钟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初中文化,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XX,男,系湖南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初中文化,现住湖南省临武县x。
被告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x。
被告x公某。
法定代表人徐XX,男,系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X,女,系湖南x所律师。
原告唐某、钟某与被告王雄亮、x公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钟某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雄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钟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钟某撤回对被告王雄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唐某、钟某负担。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