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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钟某与被告王雄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某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钟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初中文化,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XX,男,系湖南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初中文化,现住湖南省临武县x。

被告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x。

被告x公某。

法定代表人徐XX,男,系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X,女,系湖南x所律师。

原告唐某、钟某与被告王雄亮、x公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钟某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雄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钟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钟某撤回对被告王雄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唐某、钟某负担。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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