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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龙智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自行相识,2011年1月7日在永州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她同意离婚,要求原告补偿其2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自行相识,2011年1月7日在永州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未生育小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某同财产、无某、无某同债权及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梁某于2012年3月20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陈某人民币20,000元;

三、其他事项无某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智林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唐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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