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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州市X区鑫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永州市X区鑫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南市X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X区鑫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X区鑫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X区鑫旺无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龙智林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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