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汤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某担任记录。
原告方某诉称:200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12日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性格不合,双方某建立正常的夫妻感情。2011年被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黎某辩称:原告所称属实,现被告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方某与被告黎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方某,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方某抚养成年,抚养费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三、现在原告方某处的财产归原告方某所有,现在被告黎某处的财产归被告黎某某所有;
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原告方某亲友的债务由原告方某偿还,欠被告方某某亲友的债务由被告黎某某偿还。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双方某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某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汤某某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