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原审第三人登封市纺织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上诉人景某某因与上诉人薛某某及原审第三人登封市纺织品公司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窦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