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郴州x公司。地址:郴州市x。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郴州市x。
被告张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郴州市x。
原告湖南郴州x公司与被告张XXX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拖欠原告湖南郴州x公司物业服务费1209.3元,被告自愿于2012年6月19日向原告湖南郴州x公司支付,本案即时清结。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郴州x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袁刚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