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某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X某,男,汉族,19XX某XX某XX某生,湘潭县人,住郴州市X某X某X某X某X。
被告郴州市X某X某X某X某X某司,住所地:郴州市X某X某X某X某X某。
法定代表人邓X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X某与被告郴州市X某X某X某X某X某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略)元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X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郴州市X某X某X某X某X某司的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刚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