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周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出,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现住x。身份证号码:x。
被告肖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现住x。身份证号码:x。
被告匡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现住XXX。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X与被告肖XXX、匡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X于201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肖XXX、匡XXX的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周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肖XXX、匡XXX的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