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乙诉被告井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安塞人。

被告井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安塞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诉被告井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乙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和被告协商和解,现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李某乙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乙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乙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