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安塞人。
被告井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安塞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诉被告井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乙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和被告协商和解,现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李某乙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乙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乙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