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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xx诉被告沈xx、被告陈xx、被告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X组xx号。

被告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X组。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X镇梧桐居委会新建x组。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X镇梧桐居委会新屋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x诉被告沈xx、被告陈xx、被告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2曰向本院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依照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00元,减半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郭xx

审判员敖xx

审判员李xx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曰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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