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谭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村。
委托代理人曹X,男,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组。
委托代理人朱XX,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诉被告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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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某林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曾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