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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李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0年3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12日下午两三点钟,被告人李某某找到其婚前女友杨某甲,以两人长时间未见面出去聊天为由将杨某出,后又将杨某至自己在西峡县X路西出租房内,非法限制杨某人身自由至2010年3月15日上午11时许。期间,为防止杨某甲逃走,李某某用电线捆绑杨某双手双脚,扣押杨某手机、钥匙等物品,并用菜刀砍床,用猎枪子弹吓唬杨,并对杨某行言语威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杨某乙陈述,证人杨某甲、沈某、贾某证言,另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以及户口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0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李某博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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