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州市芝山影剧院,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该影剧院经理。
被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个体户,住(略),系被告蒋某之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芝山影剧院与被告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愿自行协商解决问题,原告又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芝山影剧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永州市芝山影剧院负担。
审判员雷显非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