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文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
被告陈某,男。
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要求被告陈某返还占用资金8000元,支付利息28108.8元,合计36108.8元。本案简要事实:1995年2月23日,被告陈某以经商为由向原告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借占用资金8000元,双方约定占用利息按月18.3‰计算,借用期限至1995年10月30日止。被告陈某借用后不但没有支付利息,且未返还借用本金。经原告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催讨后,被告陈某拒不偿还。原告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由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接管。该欠款经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多次催讨,被告陈某仍拒绝支付,至今未还。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返还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借用资金8000元,支付利息13000元,合计21000元;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351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649元,合计1000元,被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廖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