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谈某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谈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审判员杜亚平
审判员连振华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