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海滨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路南海花园。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光大国信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香港京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中X号至X号中央大厦6字楼A1至B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香港信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中X号至X号中央大厦6字楼A1至B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南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南油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深圳海滨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滨公司)为与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香港京光实业有限公司、香港信财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南油(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及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审理期间,海滨公司于1999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后,海滨公司与光大公司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海滨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服从一审判决,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应准许其撤回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滨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梅
审判员郑学林
审判员于晓白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