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韩城市X村人,现住(略)。
被告徐某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韩城市X村民。
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徐某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徐某X。另查,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存某、债权债务。再查,被告徐某X于2005年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徐某X自愿离婚;
二、男孩徐某X由被告徐某X抚养,抚养费自理。在被告徐某X服刑期间,徐某X暂由徐某代养至徐某X刑满释放之日止。代养期间抚养费自理。
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X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