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XX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第三村X组,住所地西安市XX路XX号。
负责人李XX,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XX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第三村X组建设工程合同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9日作出(2004)莲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XX建筑工程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35260元及利息。2012年5月51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陕西XX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以406626元了结本案。申请执行人陕西XX建筑工程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申请终结执行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4)莲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4)莲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