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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王XX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渣土车司机,住西安市X村XX号。

委托代理人李XX,西安市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镇XX村XX号。

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王XX损害赔偿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XX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12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王XX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无房某信息。2012年4月27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王XX陕x大型汽车车辆手续。2012年5月23日,被执行人王XX向本院缴纳案款7402元。2012年5月22日,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王XX陕x大型汽车车辆手续的查封。2012年6月5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7128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陈XX,陈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2012年6月5日,本院将224元发还给了被执行人王XX,王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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