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XX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城XX号。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XX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南二环西段XX号。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XX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X镇西禹高速蒲城出口。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XX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XX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XX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669119元及利息。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XX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XX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陕西XX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无财产信息。2012年3月22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陕西XX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鼓楼支行账户存款33647.15元;冻结被执行人陕西XX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唐延北路分理处账户余额为80.69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陕西XX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银行账户,余额共计为290.22元。2012年6月14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鼓楼支行账户存款325134元。2012年6月18日,被执行人陕西XX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陕西XX电工设备有限公司达成承诺,被执行人陕西XX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XX电工设备有限公司转账480000元到法院账户,2012年6月19日双方将所有欠款金额确认。2012年6月18日,被执行人陕西XX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以李某的名义向本院转款465812元。2012年6月19日,被执行人陕西XX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陕西XX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确认欠款共计79094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9091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XX电工设备有限公司781855元。2012年6月26日,本院扣除执行费9091元后将781855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陕西XX电工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