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被告刘XX
委托代理人马XX
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宁小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0月4日草率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刘威,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刘心园;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常年不去做事,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XX辩称: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0月4日在郴州市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刘威,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刘心园;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刘威、婚生女孩刘心园由被告刘XX抚养,被告刘XX承担全部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某、医疗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被告刘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宁小花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