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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与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X乡XXX村X组。

被执行人朱某甲,男,汉族,湖南省道县X乡XX村X组。

被执行人朱某乙,男,汉族,湖南省道县X乡XX村。

被执行人朱某乙,男,汉族,湖南省道县X乡XX村。

申请执行人文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文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乙与申请执行人文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文某同意被执行人朱某甲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被执行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乙按月支付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某已与三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曾智辉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路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某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某、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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