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
被告练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卫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练某于2005年在广东打工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小孩,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练某自愿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卫文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