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保字第X号
申请人凡某。
被申请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凡某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王某在某乡X组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款125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在某县X组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款12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侯卫文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凡某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