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某,女。
被申请人黄某,男。
申请人董某因与被申请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某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城县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x)XXXX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某飞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