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某,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应将坐落在莆田市X村的店面式房屋一层共四间归谢某使用,坐落于莆田市X村X路旁店面一间归谢某使用。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前往讼争地点莆田市X村、东峤镇X村调查,在被执行人刘某家未能寻获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在离婚后矛盾较深,数次调解未能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暂未寻获,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为避免矛盾激化,本案目前应当暂缓执行,多方协调,协商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行踪下落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建仙
执行员陈豪杰
执行员高如辉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