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亲友劝说,与被告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判长彭建文
审判员刘小山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蒋雪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