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告郭某。
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与被告郭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事实:1996年9月6日,被告郭某向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某某金会”)借用资金15000元,约定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2.5%计算,同年12月6日返还资金和支付资金占用费。现原告某某已依法接管某某金会的有关债权债务。借用资金到期后,被告郭某至今未返还占用资金。原告某某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郭某返还资金150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某自愿返还原告某某占用资金150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10000元,合计25000元,此款项限于2012年5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同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被告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某军
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戴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