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宾某。
被告肖某。
担保人肖某。
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与被告肖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事实:1997年3月20日,被告肖某向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某某金会”)借用资金2200元,约定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1.64%计算,同年6月20日返还资金和支付资金占用费。现原告某某已依法接管某某金会的有关债权债务。借用资金到期后,被告肖某至今未返还占用资金。原告某某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肖某返还资金22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230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某自愿于2011年12月18日前返还原告某某占用资金22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300元,合计2500元;
三、担保人肖某对上述协议第一项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被告肖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某军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邝宏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