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829-X号
原告谭某乙(反诉被告),男。
原告李某丙(反诉被告),女。系原告谭某乙之妻。
原告谭某丁(反诉被告),男。系原告谭某乙之孙儿。
原告谭某戊(反诉被告),女。系原告谭某乙之孙女。
法定代理人谭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己——宜章县X镇栏杆岭(反诉原告),。
负责人:谭某己
被告谭某己(反诉原告),男。
被告郑某(反诉原告),男。
被告谭某庚(反诉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谭某乙、李某丙、谭某丁、谭某戊与被告(反诉原告)谭某己——宜章县X镇栏杆岭、谭某己、郑某、谭某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乙、李某丙、谭某丁、谭某戊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谭某乙、李某丙、谭某丁、谭某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谭某乙、李某丙、谭某丁、谭某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乙、李某丙、谭某丁、谭某戊承担。
审判长李某丙红
审判员邓某学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志勇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