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
被告吴某,女。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2011年5月17日,依法由审判员高永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谭宁担任记录。原、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张某。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2010年4月,原告与被告为家庭琐事争吵后,原告长时间不回家,还发短信催促被告与其离婚。被告吴某为挽回夫妻感情,对原告好言相劝,尽力与原告沟通,想让原告回心转意,但原告态度冷淡,数月不回家,为此,被告深感失望而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结婚即将结婚时,原告父母出资30000元、被告母亲出资10000元,在宜章县房产局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房,供原、被告结婚后居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张某由被告吴某直接抚养,原告张某每月按其工资的30%负担小孩抚养费(2011年按500元支付,以后另计),支付至小孩独立生活止。大额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各付一半。
三、座落于宜章县房产局的二单元X室房屋(宜房权证城关字第(略)号),原、被告共同赠与婚生女孩张某所有,双方均同意不得自行出卖此房屋,双方再婚后均不得居住现有房屋。
四、原告张某自愿给予原告生活扶助费30000元(当庭兑现20000元),余欠10000元在2011年8月3日前付清。
五、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永啸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谭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