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乙,男。
被告雷某,男。
原告李某乙康与被告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学适用简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1年8月17日被告雷某向原告李某乙借款10000元,2011年9月26日被告雷某再次向原告李某乙借款10000元,2012年2月8日被告雷某第三次向原告李某乙借款2000元,共计22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雷某自愿返还原告李某乙借款本金22000元。从2012年4月开始在每月5日前被告雷某返还原告李某乙借款1200元直至付清时止。如果被告雷某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李某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24元(已减半),由被告雷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某学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