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宜章县某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平,该公司校长。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
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宜章县某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乙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某乙、人民陪审员李某乙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被告李某乙于2010年10月28日到原告宜章县某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担任教练,2011年9月24日被原告宜章县某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通知不要再来上班。被告李某乙任教期间,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李某乙离开原告单位后向宜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宜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被告间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宜章县某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支付李某乙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200元,驳回李某乙其他仲裁请求。宜章县某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不服宜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被告要求原告赔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200元和交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00元的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宜章县某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乙自愿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宜章县某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李某乙6300元,本案纠纷一次了结,原、被告双方不得因此事再引发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宜章县某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乙红
代理审判员李某乙
人民陪审员李某乙红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