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廖某,女。
被告周某,男。
原告廖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2011年11月23日,依法由审判员高永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谭宁担任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某与被告周某2000相识后自由恋爱,2004年10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一女两孩,子周某杰、女周某妞。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和、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共同财产有在宜章县X组住房一栋[土地使用证号为宜集用(2007)字第X号],价值约18万多元,双方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周某杰、周某妞由被告周某直接抚养,原告廖某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4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大额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各付一半。
三、共同财产:在宜章县X组的住房一栋[土地使用证号为宜集用(2007)字第X号]归被告周某所有。
四、原告廖某有自由探视小孩的权利,被告周某应积极配合。
五、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廖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永啸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谭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