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夏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贵仁永:女,58岁。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裕兴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贾俞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夏某因与被申诉人湖南裕兴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常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夏某仍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夏某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邬文生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曾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