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津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澹津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社主任。
被告津市锦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车胤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杨某,男,57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津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津市锦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级别应属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津市市人民法院已受理了以津市锦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一系列多起民商事案件,且该系列案件属涉群体性、涉维稳案件。为便于案件全面审查、统一执行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并将该系列案件纳入津市市社会治安及稳定综合治理,便于一揽子解决问题,本院认为将该案交由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矛盾化解。经呈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洪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曾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