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邱某。
被执行人李XX。
本院(2010)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经法定程序进行公告,现公告期满,被告李XX未提出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XX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XX在资兴浦发村镇银行的存款89626元至资兴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治权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国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