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文某,男,33岁。
委托代理人刘楚双,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汤某,女,44岁。
委托代理人易海斌,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文某因与被申请人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0)石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文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石门县X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邬文某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