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荆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荆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系申请人荆某乙、荆某丙之祖母。
申请人荆某乙、荆某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荆某乙、荆某丙申请称,被申请人李某丁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荆某乙、荆某丙与祖母魏某某生活在一起。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李某丁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被申请人李某丁系申请人荆某乙、荆某丙之母。申请人荆某乙、荆某丙之父荆某乙春于2006年农历8月28日因病不幸死亡。申请人荆某乙、荆某丙之母李某丁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从此音讯全无,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1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某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公告期限届满,李某丁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丁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四年之久,申请人荆某乙、荆某丙申请宣告李某丁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丁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劲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