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学文化,暂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XX,男,陕西省韩城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单身楼,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许XX,女,系被告贾XX母亲。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程某诉被告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2月3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元月29日(农历正月初七)原告离家后居住娘家至今未归。2012年2月20日原告具状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暂未取名)。原、被告在生活期间购买了奥拓轿车一辆,并以原告名义在韩城市XX中学交纳集资建房款2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程某与被告贾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暂未取名)由原告程某抚养,抚育费自理。
三、奥拓轿车一辆(陕E-x)归被告贾XX所有,在韩城市司马迁中学交纳的集资建房款20000元归原告程某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XX
审判员田XX
审判员程某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