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张某甲和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罗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黄小燕担任审判长,法官梁志雄、法官李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甲和上诉人张某乙在2012年4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甲和张某乙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甲和上诉人张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张某甲和上诉人张某乙各负担一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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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黄小燕
审判员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某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