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怀中执督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陈某与佘某借款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至今尚未执结。鉴于鹤城区法院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提高执行效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2011)怀鹤执字第X号陈某与佘某借款纠纷一案,由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贤良
审判员熊一超
代理审判员李某丰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