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韩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庄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12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8年4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庄某。由于原、被告婚后缺乏交流,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庄某与被告韩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庄某由原告庄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庄某自行承担;
三、被告韩某可在寒暑假逢星期六、星期日探望婚生子庄某;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庄某负担;
五、其他事项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XXX